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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赛17个辩题(2)

2009-06-26 08:00 浏览: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
  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
  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被搅的喜事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