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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2)

2009-06-26 08:00 浏览:

  3、《山东公安》(已更名《警界》)作为省内杂志,虽然在发行政策上和《人民警察》稍有不同,但也明文规定了返还款含有发行费和奖励费两部分,这一点都是一致的。这部分款虽不能完全认定为发行人员个人所有,但至少有一部分应该是作为个人奖励费用的。特别是申请人所负责的发行站,地处偏僻落后的山亭区,但每年都能超额完成征订起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根据发行政策规定,完成起点以上的,应该有发给个人的奖励。个人的奖励到底有多少姑且不论,但至少说明了原审认定完全系公款是错误的。即使是用于发行的费用(奖励之外的),作为发行站也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可以用作一切与发行工作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这一点无论山东省公安厅领导的讲话还是杂志社有关领导的证言都是没有任何疑意的。各地的发行站也都是这样操作的。申请人的失误,不过在于没有明细的支出帐目。上述事实,《山东公安》的发行政策、杂志社领导杨家政、枣庄市公安局原负责发行工作的陶义等都已明确证实。
  95、96、97三年,山亭发行站共有《山东公安》返还的发行费和奖励费15870元,公诉机关已经认定了7154、4元用于发行工作,尚有8715、6元在当时申请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无法找到相关证据证实去向。后经过申请人回忆和其他人提醒,通过辩护人调查,发现申请人尚有至少11335元的为公支出费用在原审时没有提及或认定。所以说,即使不认定《山东公安》的返还款里有申请人等发行人员个人一分钱的奖励费、全部为发行费(而这是不符合发行政策的,是不公正不客观的,是完全错误的!),申请人也全部用于了为公支出,而不是原审认定的那样个人将这笔款占有。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杂志返还款绝对不是山亭公安分局的公款,原审认定申请人以山亭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之便,非法占有杂志返还款,因而构成贪污罪,在法律关系和逻辑上都是十分错误的。  
  二、申请人没有贪污杂志返还款的故意。
  1997年8月份,申请人调任市中区公安分局局长助理前,曾专门就杂志返还款一事向当时的办公室副主任高江及工作人员张雷进行了口头交接,告诉他们几年来有约二万元的杂志返还款,基本上都用在了发放福利、加班就餐及招待上了;因当时工作太忙,等过一段时间稳定一下再与他们交接。当时没有正式交接,一是因为没有时间,二是因为当时同山亭分局还有很多帐务没有结清,所以申请人想等分局财务与申请人的帐务理清后,再把这部分返还款的使用情况详细理出来跟办公室交接清楚。但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结清与分局的财务帐,就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申请人没有私吞这部分杂志返还款,也从没有过这种想法。这一点当时的办公室副主任高江及工作人员都予以了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