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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4)

2009-06-26 08:00 浏览:

  2、申请人为改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于1995年初夏,同驾驶员吴修身一起在山亭区交警队西边的一个地摊上买了竹凉席九床,价值855元。这些物品有些干警至今还在用着。
  3、1995年,山亭分局卖掉了原来的旧摩托车,为解决通讯员的交通工具问题,申请人为原办公室通讯员温昭宪买了一辆二八型凤凰自行车,价值270元。这辆自行车被温昭宪用了一年多后,在分局门厅西侧被盗。这一事实,温昭宪已经证实。
  4、申请人任办公室主任时,办公室聘用了三个临时人员。分局不发这三人的过冬棉大衣。为解决他们的过冬问题,申请人与吴修身一起在1995年冬在山亭供电局老门对过张国庆的警用品商店里买了三件军用棉大衣,价值450元。这一事实,原办公室临时工作人员吴修身、尹青、温昭宪都已证实。
  5、申请人为了协调同市公安局及其他分局有关业务科室的关系,在1994年至1997年间,曾经:
  (1)1995年中秋前,为前来分局进行宣传的市局的三位同志每人购买两桶花生油、两箱宽粉,总价值750元,并亲自给他们送到家。这一事实,司机吴修身及三同志都已证实。
  (2)1995年底,市局办公室四同志等来山亭分局检查指导工作,申请人为感谢他们,为其四人买了四桶共80斤花生油,价值360元。这一事实,已经证实。
  (3)为感谢市局办公室同志多次来山亭分局指导、帮助办公室工作,申请人在1995年底、1996年初两次为其购买核桃等土特产,价值150元。这一事实该同志本人已予证实。
  (4)为搞好宣传工作,申请人多次请市局宣传处的同志邀请枣庄日报社的记者来山亭分局采访,为此报销招待费600多元。这一事实宣传处的同志已经证实。
  (5)1995年4月,山亭区举办梨花节,申请人分别邀请了市局办公室四人(花费200元)、滕州市局办公室八人(花费300元),共计花费500元。该事实市局办公室及滕州市局办公室的同志已证实。
  6、作为办公室主任,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工作是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当时,局领导一般不回家,办公室加班较多,但财务上一般不加班。所以局领导经常找财务人员找不到,为此多次发火。申请人为了方便同财务的联系,于1997年4月,从杂志返还款中资助当时的财务科长1000元,让其安装电话。后来这1000元已被检察机关追回。上述事实原审判决书里已经认定,但却又同时认为这1000元是申请人个人借给的,两种认定相互矛盾。申请人当时是局党委委员,职务比财务科长高,不用求他做什么,自己资助他1000元干什么?何况资助他这1000元是为了工作方便,而不是其个人私用。而如果是个人借款,检察机关又有什么理由追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