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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5)

2009-06-26 08:00 浏览:

  7、1995年下半年,办公室的临时工尹青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家属有病,孩子不满一岁,没有奶吃,全靠喂奶粉。但尹青的月工资又只有180元,连最便宜的奶粉也买不起。尹青向申请人提出困难后,申请人很同情,跟当时的副主任高江商量后决定救济他1000元。这1000元钱纯粹是为公支出,原审判决竟将此也认定为申请人贪污了。此事实高江和尹青都已证实。
  8、申请人离开山亭分局后,为公支出的3000元发票至今未能报销。这3000元已经当时的局长签字,完全是因公支出。这由分局财务出具的欠条为证。  
  上面分析已经明晰,《人民警察》杂志社的5250元返还款应该作为个人费用和奖励,从21120元的返还款总额中直接扣除,不存在所谓公款的说法。而《山东公安》15870元的返还款中,原审已认定7154、4元为公支出,余款8715、6元。而这笔款中,也至少有一部分是申请人等发行人员个人的奖金,不全是用于工作的发行费用。即使全部是需要用于工作的发行费,申请人实际上也已经实际全部用于了发行工作,支出11335余元(仅有确凿证据证实的),尚多支出2619、5元。
  这样,确凿的证据表明,不是申请人贪污了山亭公安分局的公款,而是申请人至少将自己个人的2619、5—36、1=2583、4元的现金用于了工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杂志的返还款是杂志社返还给发行站,由发行人员支配和使用的,用于促进发行工作开展的费用。既有发行费,也包括了一部分发行人员的个人奖励。这一点两家杂志社都是明确认可的。这些钱,部分归发行人员所有,部分归杂志社所有但由发行人员使用,不是公安分局的钱,也不属于分局的小金库。所以不存在以分局的职务之便对其贪污的问题。而且即使把这部分钱认定为公款,申请人一没有贪污的故意,这一点从申请人调离时向高江和张雷的口头交接可以反映出来;二没有将这部分钱占为己有,而是实际用于了与发行工作有关的方方面面。申请人任办公室主任四年,迎来送往,零星支出几乎天天有,不可能什么支出都有发票,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要其什么支出都取得发票放在那里,是不可能办到的。这一点请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能综合各种情况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