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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实现思维转型(2)

2009-06-25 08:00 浏览:

  最后,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这是公诉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反映在刑事证据领域,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部门关于证据的运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证据事实的科学界定、证据概念、各种证据规则的确认,证据标准,以及证据制度的概括和证据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等等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公诉活动中,公诉人同刑事侦查部门、公诉人同辩护人和法官之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如什么叫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其认识更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纷争不止。
  检察官在证据问题上,应结合公诉理论与实务从哲学范畴思维转向法律范畴思维。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在证据学上的反映,我国理论与司法人员对于证据的运用,往往脱离证据规则,片面地追求理想模式,把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些范畴,机械地搬进证据法学的范畴之中,用一般代表个别,用共性替代个性。其表现种种:
  ——把我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命名;
  ——把“客观真实”、“查明真相”这些理想化的哲学范畴当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把司法证明的结论同“真理”等同起来,认为司法证明的结论(包括法院的判决)属于真理的范畴;
  ——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引入司法证明之中,认为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结论的标准。
  应当说,“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客观全面”、“事实真相”、“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一系列哲学范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对一切社会活动,当然也包括证据的运用,带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从这一哲学共性视角出发,我们不能否定它们的积极意义,也是无法否定的。但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从运用证据法的特性来说,我认为,诉讼认识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认识,在坚持马列主义认识论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研究诉讼认识的特征。公诉人对证据的运用,其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而且是不可重演或者重现的一个事件,它不能用科学实验的方法一次又一次地去重复,它是一种事后认识;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法律活动,它要按照法定的时间、法定的程序进行,要受时间的限制和法定程序的约束。从诉讼认识的这些特征出发,实现证据思维的转型。
  1、必须从抽象的概念中解放出来。即从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忠于真相等等哲学理念转向实实在在运用证据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运用证据规则来维护“公平”、“正义”,不首先问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是否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这一法律层面的问题,把证据思维牢牢地建立在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上,建立在运用证据的证据规则上,只有这些规则确立下来,并且贯彻执行好,我们才有可能达到“实事求是”的要求,才能完成查明真相的任务。关于刑事证据法的一般原则,应当包括:(1)证据裁判原则;(2)无罪推定原则;(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4)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5)证据合法性原则;(6)自由裁判证明力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