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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实现思维转型(3)

2009-06-25 08:00 浏览:

  关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应当包括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阶段性证据规则。包括:(1)关联性规则;(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4)意见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自白规则;(7)补强证据规则;(8)特权规则;(9)交叉询问规则等。
  2、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思维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思维。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是两种明显对立的价值观。所谓实质合理,即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在价值选择上所追求实质层面上的公正与合理。可是,实质合理却存在一个因人们的需求不同而具有多样性的问题,每个人的背景不同,认识能力不同,经验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不同,对实质合理的需求和标准就不同。更何况,在人们认识的长河中,实质合理是一个带有终极意义的问题,即使在一时一事上能达到实质合理,按照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也只能是相对的。因此,过分地追求实质合理,有时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形而上学,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
  形式合理是相对于实质合理而言的,形式合理又称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形式合理所追求的是人们处理事情的形式上的公正标准,形式合理是一般性实质合理的标志,形式合理的标准甚至超过实质合理本身。因为实质合理在事实上只指向某一特殊性,并不指向一般性。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人们在处理事情的价值选择上,习惯于追求事物的实质合理。就一个法学工作者或司法实际工作者而言,也注重和垂青实质合理的法律。譬如,在立法和执法中,特别是法律的实施中,人们就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就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而言,程序法所体现的自然是一种形式合理,当然,广而言之,不难发现,整个法律都是形式合理的载体。离开形式合理而去追求实质合理,则必然走向片面,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的形式合理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就是从实质合理法律思维到形式合理的法律思维的转变。作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也应该彻底完成这一思维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