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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调研报告

2009-04-17 08:00 浏览: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听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经部领导批准,条法司组织调研小组赴XX、XX,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调研活动。在XX,调研小组听取了XX市财政局法规处、会计处、国库处、监督处、第三税收分局、监督五局和崇明县税务局对财政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在XX,调研小组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分别与XX、XX、XX、XX、福建、XX、XX、宁波等地财政厅(局)法制机构及XX、XX、嘉兴、义乌、XX市财政局同志进行座谈。调研座谈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调研小组从财政制度建设、财政执法及执法监督、财政普法、财政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本报告。

  一、地方同志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财政制度建设

  各地同志充分肯定了近年来财政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大家认为,正如条法司在《财政制度建设课题调研报告》中曾经指出的,在财政制度建设中还一定程度存在着“少、老、低、粗、乱”等方面的问题,给财政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少”,即某些重要的财政法律缺位,转移支付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未建立(XX财政局法规处、三分局、监督五局、XXXX财政厅法制处、XX省财政厅法制处、XX省财政厅法规处、XX市财政局法制处);“老”,即现行财政制度法律滞后改革与发展,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急需修订(XX省财政厅法规处、XX省财政厅法制处、XX市财政局法制处);“低”,即财政制度立法层次偏低(XX省财政局法制处、XX市财政局);“粗”,即某些财政制度操作性不强(XX市财政局监督处、会计处、监督五局、XX省财政厅法制处、XX市财政局法制处、嘉兴市财政局);“乱”,即法律冲突现象较多存在(XX省财政厅法规处、XX市财政局法制处、嘉兴市财政局)。针对这些问题,地方同志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规划。实践证明,编制财政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是推进立法进程、提高财政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它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防止匆忙立法和不必要的立法,全力保证重点立法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立法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使立法做到既有现实性,又有科学性,既统筹兼顾,又突出重点,既注重当前,又顾及长远,从而发挥整体效应(XXXX财政厅法制处、XX市财政局法规处)。

  二是坚持各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财政立法,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更不是某一个内设机构的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起草单位与其他相关机构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财政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在立法中要注意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消除部门意识。财政立法要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起草单位要耐心细心地做好解释、说服、协调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到立法中,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耐心细致地作解释工作,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XX省财政厅法规处、XXXX财政厅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