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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未成年人

2012-03-04 08:00 浏览:
  对于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有很多政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也有制定相关的法律,然而也会有那么些“不小心”触动国家法律。
  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课堂秩序不好,仓山某小学的年轻老师肖某就要学生小友(化名)罚站,还一巴掌将他打得鼻子出血。为此,肖某被这名学生告上法庭。日前,福建仓山区法院判令肖某必须赔偿小友的医疗费等损失3174.58元。
  2010年9月16日上午,肖某在仓山某小学上课,因当时课堂上纪律不太好,他就让学生安静点配合教学。由于学生未理会他的话,他很生气,就叫小友及其他7名学生到讲台旁罚站。在罚站期间,小友与第一排的同学说话。肖某听到后很不高兴,狠狠地一巴掌掴在小友的脸上。顿时,鲜血从小友的鼻孔里涌出。之后,肖某接着上课,未将小友送到医院检查。
  放学后,小友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其父随后报警。经司法鉴定,小友属轻微伤。
  小友的父母代小友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万多元。
  庭审中,肖某承认自己当时打学生不对,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小友的损失。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作为任课老师,在课堂上打小友一巴掌致其轻微伤,他的行为发生在学校之内和教学之时,目的是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应视为教师履行职务时对学生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本案原、被告均放弃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且肖某愿意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该院判令肖某赔偿小友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7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