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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平等与互利

2009-05-16 08:00 浏览: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涉外经济事务日益增多。我国企业各种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一方面是交易或合作项目的决策和计划,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谈判来实现。国际商务谈判是各国之间经贸活动得以进行的重要手段,在许多情况下谈判的好坏甚至决定着交易或合作的成败。实践表明,国际商务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主要不是谈判技巧的运用,而是在理念上把握好谈判的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我们进行国际商务谈判必须遵循的量重要的原则。本文拟从平等和互利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上作些进一步的探讨,以使对此原则的理解深入一步,从而使于在具体的谈判行为中掌握好尺度。
        1、平等性要求
  平等是国际商务谈判得以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在国际经济往来中,企业间的洽谈协商活动不仅反映着企业与企业的关系,还体现了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相互间要求在尊重各自权利和国格的基础上,平等地进行贸易与经济合作事务。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平等性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谈判各方地位平等。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企业不论实力强弱,个人不管权势高低,在经济贸易谈判中地位一律平等。不可颐指气使,盛气凌人,把自己的观点和意志强加给对方。谈判各方面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愿望,根据彼此的需要和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于利益、意见分歧的问题,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解决,而不可强人所难。切忌使用要挟、欺骗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交易的目的,也不能接受对方带强迫性的意见和无理的要求。使用强硬、胁迫手段,只能导致谈判破裂。
  (2)、谈判各方权利与义务平等。各国之间在商务往来的谈判中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既应平等地享受权利,也要平等地承担义务。谈判者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表现在谈判各方的一系列交易条件上,包括涉及各方贸易利益的价格、标准、资料、方案、关税、运输、保险等。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谈判,要按照有关规则公平合理地削减关税,尤其是限制或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每一方,都是自己利益的占有者,都有权从谈判中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都有权要求达成等价有偿、互相受益、各有所得的公平交易。价格是商贸谈判交易条件的集中表现,谈判各方讨价还价是免不了的,但是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协商,对进出口商品作价应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平等商议,做到随行就市,对双方有利。为弥合在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上的分歧,顺利解决谈判中的争执,就需要以公平的标准来对不同意见进行判定,而公平的标准应当是谈判各方共同认定的标准。在谈判的信息资料方面,谈判者既有获取真实资料的权利,又有向对方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谈判方案以及其他条件的提出、选择和接受,都应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谈判者享受的权利越多,相应地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反之亦然。